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通知(3)
b 扉页:写明设计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写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主持人及专业负责人、审校人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
c 目录。
d 施工图设计说明。
e 施工图图纸。
f 施工图预算。
2.3.4 方案设计提交后陆续发现的新的现状勘察资料,应补充在文件中(包括图纸、文字、照片)。
2.3.5 因工程需要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时,现状勘察内容须编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2.3.6 图纸和文字说明必须完整、准确、清晰,名称、名词应采用行业通用术语。制图应符合规范标准,比例的确定以清楚表达测绘和设计内容为原则。
2.3.7 所有图纸上都应标注出图日期、图名图号,并加盖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资质专用章。
2.3.8 所有图纸的汇签栏中都应完整地签署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审校人等的姓名。
2.3.9 设计文件篇幅较多时,可以按序分册装订。
第三章 建筑类保护工程设计文件
3.1 适用范围
3.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古代、近现代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筑类文物(以下称为文物建筑)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和原址复建工程。
3.1.2 保养维护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3.1.3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必要的管理服务设施建设、文物库房设施建设、保护性设施建设等类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可参照本章规定。
3.1.4 本章规定不包括建筑内的壁画、泥塑等附属文物的保护工程。
3.2 现状勘察
3.2.1 现状勘察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现状实测图纸和现状照片。
3.2.2 现状勘察报告
a 建筑历史沿革,主要反映现存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根据需要可附必要的考古调查资料。
b 历次维修情况。说明历史上历次维修时间和内容,重点说明近期维修的工程性质、范围、经费等情况。
c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说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批准公布年代,分别明确文物建筑总体以及维修单体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等。
d 现状描述,明确项目范围,表述建(构)筑物的形制、年代特征和保存现状,表述病害损伤部位和隐患现象、程度以及历史变更状况,表述环境对文物本体的影响,并列出勘察记录统计表。
e 损伤和病害的成因分析和安全评估结论,主要说明勘察和调查研究的基本成果,结论要科学、准确、简洁。必要时须附有工程地质、岩土、建筑结构安全检测等有关专业的评估或鉴定报告。
3.2.3 现状实测图纸
a 区位图
文物所在的区域位置,比例一般为1﹕10000~1﹕50000。
b 保护范围总图
反映保护范围周边环境与文物本体的关系。比例为1﹕200~1﹕10000。
c 现状总平面图
(1)反映建(构)筑物的平面和竖向关系,地形标高,其他相关遗存、附属物、古树、水体和重要地物的位置。
(2)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
(3)标明或编号注明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
(4)庭院或场地铺装的形式、材料、损伤状态。
(5)工程对象与周边建筑物的平面关系及尺寸。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比例一般为 1:500~1:2000。
d 平面图
(1)建筑的现状平面形制、尺寸。有相邻建筑物时,应将相联部分局部绘出。多层建筑应分层绘制平面图。
(2)柱、墙等竖向承载结构和围护结构布置。
(3)平面尺寸和重要构件的断面尺寸、厚度要标注完整。尺寸应有连续性,各尺寸线之间的关系准确。
(4)标注必要的标高。
(5)标注说明台基、地面、柱、墙、柱础、门窗等平面图上可见部件的残损和病害现象。
(6)建筑地面以下有沟、穴、洞室的,应在图中反映并表述病害现象。
(7)地基发生沉降变形时,应反映其范围、程度和裂缝走向。
(8)门窗或地下建筑等损伤和病害在平面图中表述有困难时,可以索引至详图表达。图形不能表达的状态和病害现象,应用文字形式注明。
(9)比例一般为1﹕50~1﹕200。
e 立面图
(1)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制特征。原则上应绘出各方向的立面;对于平面对称、形制相同的立面,可以省略。
(2)立面左右有紧密相连的相邻建(构)筑物时,应将相连部分局部绘出。
(3)立面图应标出两端轴线和编号、标注台阶、檐口、屋脊等处标高,标注必要的竖向尺寸。
(4)表达所有墙面、门窗、梁枋构件等图面可见部分的病害损伤现象和范围、程度。
(5)比例一般为1﹕50~1﹕100。
f 剖面图
(1)按层高层数、内外空间形态构造特征绘制;如一个剖面不能表达清楚时,应选取多个剖视位置绘制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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