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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14)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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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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