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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0)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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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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