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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4)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文交所印章,手写、涂改无效。

  第八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文交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文交所时,当事人可以向文交所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中央文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文交所终止产权交易。文交所涉及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进行产权交易的当事人一方违反本规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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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7)
·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2-22)
·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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