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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8)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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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1991-1-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3-10-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2013-11-22)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4-2-13)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 国土资源部(2014-5-22)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2014-8-1)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土资源部(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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