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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1)
18 门诊部 ≥400 - - - 门诊部包括综合门诊、中西医结合门诊、普通专科门诊、口腔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和其他专科门诊等类型。

在设置有大型医院的居住社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

19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00~1000 - 1~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宜在建筑物一层、通风采光良好的临街位置,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在同一楼层设置,并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居住人口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 1 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0 养老机构 3000~6000 4000~7500 - 建筑面积15~20 平方米/床

用地面积20~25 平方米/床。
为安度晚年的老年人提供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

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宜考虑按服务规模10万人至15 万人设置养老院。

养老院宜结合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21 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300~450 - 1~2 建筑面积为社区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 0.32 平方米

内部设置的老年人休息室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康复保健、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并与医疗卫生等社区级公共设施临近。宜在建筑的低层部分设置,如条件有限,选址于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时,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第四章 规划控制

  4.1 地块容积率

  4.1.1 地块容积率确定应满足市政交通设施负荷、历史保护、地质条件、生态安全等特殊要求,并符合日照、消防等规范要求。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在特殊地段,应满足文物保护、机场净空、电力电信通道、危险品仓库、地质缺陷以及生态敏感区等相关控制要求。具体指标应符合已批准的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4.1.2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4.1.3 建筑基地未达到本通则4.1.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独立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

  4.1.4 工业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工业研发类项目,其厂房和研发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4.1.5 工业用地范围内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应大于1.0。

  4.2 建筑间距

  4.2.1 编制规划时,应遵守国家有关间距、日照等标准。

  4.2.2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抗震、消防、节能等因素确定。多、低层建筑通过正向(主朝向)获得日照,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不适用日照分析法。

  4.2.3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其日照(间距)不予考虑;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间距)可不予考虑。

  4.2.4 住宅建筑应在规划方案审定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在不影响相邻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增加另一主朝向。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4.2.5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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