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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2)

  4.2.6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4.2.7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15度(含15度)范围内的平行布置住宅,且南侧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含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3倍(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倍);南侧建筑高度超过18米,其建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6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为1.23倍)。

  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

  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3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

  4.2.8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40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30米),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米(含30米)以内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

  ②建筑正向重叠长度为30-40米(含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

  ③建筑正向重叠长度大于40米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两幢建筑南北方向垂直布置时(T型或倒T型),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2)两幢建筑东西方向垂直布置时(H型或半H型),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8米。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可按正向投影平均距离计算间距,最小处间距不宜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24米。

  4.2.9 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5倍,且应不小于8米;

  2)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6米。

  (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且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6米。

  (3)即非平行又非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

  4.2.10 低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的按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3)低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墙面均开窗间距应不小于8米。

  4.2.11 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2)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3)高层居住建筑与南侧多、低层建筑的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4.2.12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

  (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3)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应不小于13米。

   4.2.13 非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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