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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4)

  4.3.7 南北向布置的高层建筑退让边界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边界外侧有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按现状(规划)相关间距执行并满足4.3.6的规定,且平均值如下:

  1)退让北界应不小于20米;

  2)退让南界应不小于10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8米;

  3)退让东、西界应不小于8米,旧区改建应不小于6.5米。

  (2)边界外侧尚无现状(规划)建筑的退让,除满足4.3.7第(1)项要求外,还应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确定。

  (3)日照分析的北影响线按下列规定控制:

  1)北界外侧现状和规划用地性质均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根据现状(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建筑位置确定;

  2)北界外侧尚无现状建筑且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的,应按平均距边界10米执行;

  3)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教育、卫生的,宜按平均距边界20米执行,对采光通风无要求的可不限;

  4)与北界外侧用地同步规划的,可按规划方案执行。

  4.3.8 东西向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退东西边界平均距离应不小于自身建筑高度的0.15倍,且应不小于15(12)米;边界外侧为非居住、教育、卫生建筑用地的,可不小于10(7)米,但均应满足4.2.8和消防间距规定要求。

  4.3.9 建筑退让边界特殊情况下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与用地边界退让距离不规则时,高(多)层建筑退让边界平均距离应达到规定值要求,但最窄处的最小值不得小于5(3)米。

  (2)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但正向退让距离应不小于南北与东西向退让距离要求。

  (3)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的前提下,建筑退让距离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4.3.10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划定道路绿线的,不得占压绿线。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4.3.1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3.11所列值。

  表4.3.11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注:

  ①h—建筑高度。

  ②对于高架道路,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同时将上述两个距离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比较,距离最大者即为高架道路两侧建筑的最终退让距离。

  ③退让互通立交的范围作为绿地及公用设施用地使用。
  
  (2)退让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墙面线。

  (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建筑的主墙面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退让绿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4)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5)高、多、低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按主体(最高类别)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6)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7)建筑与城市道路非平行布置的,退让距离可采用平均值,但最小处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8)商业步行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9)严禁建筑的雨蓬、基础、台阶、围墙及其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线。

  4.3.12 新建铁路与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及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新建建筑后退铁路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20米;

  (3)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

  4.3.13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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