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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5)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千伏至10千伏 5米; 35千伏至110千伏 10米;

  150千伏至220千伏 15米; 330千伏至500千伏 20米。

  4.3.14 建筑退让蓝线、绿线的距离,除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表4.3.11规定的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在24米(含)以下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在24米至100米(含)的,后退距离应不小于10米;

  (3)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应在不小于10米的基础上,宜适当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酌情确定。

  4.3.15 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国道、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县道、乡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3)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4)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五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1.1 城市景观

  (1)自然景观

  1)重点保护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严禁破坏性的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等建设行为。

  2)采用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之间的联系,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

  3)维持自然景观资源要素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4)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要素地区设置时,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进行处理。

  5)自然景观周边地区宜建设低密度的建筑;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单个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25米;禁止板式建筑。地块间的视线通廊可结合道路设置,地块内的视线通廊可结合公共通道设置,相邻视线通廊间距不宜大于75米。

  (2)历史景观

  1)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应编制保护和协调规划,确定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范围。

  2)代表本市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禁止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延续原有的建筑风貌及特色。

  5.1.2 城市天际轮廓线

  (1)已编制城市设计地区的建筑高度分布应遵循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城市天际轮廓线规划;未编制城市设计的城市主干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等重点地区,应编制城市天际轮廓线。

  (2)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按水边至城区的方向,建筑物逐渐增高,形成层次感的天际线。滨水地带的高层建筑宜为塔式,严禁连续的板式高层建筑。

  (3)临山地带天际轮廓线:结合地形由低到高,分层次展开,并在天际轮廓线上呼应山形;山体前建筑物的高度应保证山顶部分的20%不被遮挡。

  (4)历史文化保护区天际轮廓线:以保护地带为中心,建筑物向外围高度逐渐增高。

  5.2 街区控制

   5.2.1 街道空间

  (1)街道空间分为主街和辅街,主街首要考虑对行人的服务功能,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有一定的倾斜角度。

  (2)街道断面设计应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的敷设要求。

  5.2.2 街道设施

  (1)街道设施是主要包括地面铺装、路缘石、照明、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小型商业设施、电话亭、街道家具、栏杆、小品等。

  (2)地面铺装应兼顾机动车、非机动车、步行、盲道、轮椅等的使用。人行道地面铺装材料宜选用透气渗水的环保材料,并具有防滑性。路缘石高度不宜大于0.15米。

  (3)街道的照明设施应通过两个高度的光源或在临街建筑物上设置专门为行人照明的设施,满足车行与人行不同的照明需求,且应避免过度照明。

  (4)道路绿化带宜集中布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人行道和建筑物之间不宜设置过宽的绿化带。绿化带植物应以树冠高大的乔木为主,灌木应不高于0.5米;以直接种植于地面为主,不宜设置盆栽和额外材料的围栏。

  (5)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的绿化带应集中安排绿化和公共标识、电话亭、电信箱、路灯、座椅、垃圾桶等街道设施。绿化设施带宽度应不小于1.5米,宜密植低矮灌木代替隔离栏杆的使用。

  (6)为行人提供指引信息的各类公共标识应统一设置在道路交叉口。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区,户外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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