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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6)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3.1 新建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与项目周边地块的地形、建筑统筹规划、综合研究。

  5.3.2 城市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应错落有致、主次分明。重要地段的地标建筑应作为天际轮廓线的控制点,周边建筑应与之协调。特殊地块的单体建筑,无法进行群体高度变化的,应通过自身高度进行高低错落的变化。

  5.3.3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布局应顺应城市道路走向。建筑山墙面向城市道路的,应将山墙面作为建筑主立面进行设计。道路交叉口建筑主墙面应处理好与较高等级道路的关系。

  (2)沿城市主次干路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建筑立面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住宅建筑阳台应全部封闭,阳台、雨篷、凸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3)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冷却塔等有碍城市景观的附属设施。配、变电室,泵房、开闭所宜布置在地下室,住宅建筑等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4)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确需修建的,应采用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在退让部分密植绿化。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

  5.3.4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1)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应根据该道路的性质确定并符合表5.3.4的要求。

  表5.3.4 带状商业设施长度比值表



对外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长度比例
10%
10%
30%
40%
70%



  (2)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3)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4)住宅小区内商业与居住功能应相对分离,应将商业集中布置或按商业内街布置。

  5.3.5 滨水空间的建筑景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滨水空间建筑布局应统筹考虑建筑退让、高度、朝向和体量等要素,由远至近应形成层层叠落的天际轮廓线。

  (2)滨水沿岸建筑应适当降低建筑密度,保证视觉通透性。

  5.3.6 住宅小区应设置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不计入建筑面积。

  (1)架空层总面积不宜小于居住建筑底层总面积的20%。

  (2)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5.4 建筑单体

  5.4.1 沿城市主次干路建筑应综合考虑建筑的挺拔感和稳重感,合理确定形体高宽比例。

  (1)居住建筑以点式为主,面宽不得超过40米;地块内部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米。

  (2)高层建筑的山墙沿主次干路的,山墙宽度和面宽比应不小于0.3。

  5.4.2 建筑立面元素应上下协调,宜以竖向线条作为主要元素,主立面落地,材质与色彩协调统一。

  5.4.3 沿城市支路、商业街区宜布置骑楼建筑。

  (1)骑楼人行通道应沿建筑所临的城市道路一面通长设置,人行通道的净高、净宽应不小于4米。

  (2)骑楼人行通道不得封闭或改变使用功能。

  5.4.4 18层以上高层住宅的阳台应全部封闭。

  5.5 建筑附属物

  5.5.1 建筑物的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应统一隐蔽设置。

  5.5.2 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

  5.5.3 屋面上设置的冷却塔、水塔、太阳能设施、风机等可见设施应与建筑立面整体设计。太阳能设备色彩与纹理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其附属设备应做好遮蔽处理。

  5.5.4 楼体广告、招牌应与建筑单体整体设计,商业建筑广告总面积占建筑沿街立面总面积的比例不宜超过20%。行政办公、居住建筑和教育设施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6.1 建筑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同一项目或单体建筑色彩不宜超过3种。

  5.6.2 建筑外墙宜采用环保涂料、环保人工石材、玻璃、钢材、金属幕墙、金属百叶、天然石材等装饰材料。

  5.6.3 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5.6.4 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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