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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7)

  (2)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红线的立柱、台阶等;

  (3)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4)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6.5 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影响建筑造型;

  (2)不宜使用外溢光和杂散光;

  (3)文化、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宗教、社会福利等设施,城市居住用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整体上为低照度区,应限制景观照明。

  5.7 绿色建筑

  5.7.1 以滨湖新区等区域为试点,推广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城区。

  (1)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内的新建建筑,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应达到30%以上。

  (2)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改、扩建。

  5.7.2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执行以下标准:

  (1)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单体(联体)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2)医疗卫生、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3)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等教育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校区总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主要建筑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4)政府办公楼、国宾馆、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一星级的评价标准;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满足二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50%以上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一星级以上的评价标准。

  5.7.3 鼓励太阳能利用,推广光电、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

  (1)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应设置应急光伏发电设施;城郊荒山、空地和水面等,宜设置大型光伏并网发电站;新农村和美好乡村建设,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2)符合太阳能光伏发电利用要求,新建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大型会展场馆、商业综合体、体育场馆、机场、码头和车站等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屋面荷载满足光伏发电系统要求;每3万平方米屋面对应地面区域预留150平方米空间作为光伏配电房使用;日照条件较好的小体量建筑,鼓励建设自发自用自管的光伏发电设施。

  (3)新建18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12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予以公示。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5.7.4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设计雨水利用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工程:

  (1)总建筑面积(地上)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有景观水池的新建住宅小区。

  (2)单体建筑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有污染源的化工企业、制药厂、医院、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专题论证后确定雨水利用方式。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广场、公园、人行道、绿地项目。

  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地下空间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地下交通、市政设施、商业、公共服务、仓储和防灾防护等空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应进行合理引导、适度混合,并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地下空间功能表


功能类别 具体内容
主要发展功能 地下交通空间、地下市政设施空间、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防灾防护空间等
适度发展功能 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仓储空间等
不应发展功能 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托儿所)

学校教学区等



  6.1.2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与轨道交通、建筑地下空间、人防工程等紧密结合,形成以地下交通网络为骨架,地下市政设施为基础,地下公共服务、商业、仓储等空间互为补充的地下空间体系。

  6.1.3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在纵向上应合理有序、方便使用,并宜遵循表6.1.3的规定。

  表6.1.3 地下空间分层利用表


利用深度(米) 城市市政道路下部空间 建设用地下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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