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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8)
0~-15 市政管线、综合管沟、轨道交通、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地下道路 地下行人通道、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公共服务空间、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场站、工业仓储空间
-15~-40 轨道交通、地下物流设施 地下停车、地下市政场站、危险品仓库
-40以下 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特种工程、远期预留


  6.1.4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平战结合原则,兼具人民防空功能,保障平时的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6.1.5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防火、防水、防震、防战、安全和保密等要求。

  6.1.6 地下空间设施在同一深度产生冲突时宜遵守下列避让原则:

  (1)人行和车行设施产生矛盾时,人行设施优先;

  (2)地下民用设施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市政设施优先;

  (3)其他不同交通形式产生矛盾时,根据避让难易程度决定优先避让顺序。

  6.1.7 地下商业、公共空间应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有条件的,可通过设置下沉广场、采光槽、采光井等与地面保持空间联系,采取景观化处理方式提升地下空间品质。

  6.2 地下交通空间

  6.2.1 地下交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轨道、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场(库)和人行地道等。

  6.2.2 人行地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人行地道出入口与公交站的距离宜在100米之内。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特殊原因确需超过100米的,宜设置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人行地道最大建设深度宜控制在10米以内。

  6.2.3 轨道交通建设应为市政设施预留足够的建设空间。

  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3.1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市政场站、综合管沟和各类地下管线等空间。

  6.3.2 污水处理厂、泵站、变电所、通信机房、垃圾转运站和雨水调蓄池等地下市政场站设施,应尽量利用地下、半地下、山体岩洞等空间建设。

  6.4 地下商业空间

  6.4.1 地下商业空间主要包括地下商业街、地下商业综合体等空间。

  6.4.2 地下商业空间布局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宜与周边建筑物相互连通。

  地下商业空间宜设置在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人流密集的交通节点、商业密集区和大型综合体内。

  6.4.3 地下商业空间规模的确定应考虑该区域发展规划及通行能力等因素,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6.4.4 地下商业空间与交通空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商业空间总面积不宜超过交通空间总面积。

  6.4.5 不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6米,净高不宜小于3米;含商业的地下公共通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8米,净高不宜小于3.5米;地下公共通道局部节点最小净高应不小于2.5米。

  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5.1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主要包括地下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等空间。

  6.5.2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单体建筑规模不宜大于1万平方米。

  6.5.3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应充分考虑地下人行交通集散需求,宜与周边地下空间平层对接,尽量扩大对接面。

  6.6 地下仓储空间

  6.6.1 地下仓储空间主要包括地下运输转运库、地下储藏库和地下危险品贮藏库等。

  6.6.2 地下仓储设施宜利用山体岩洞或地下空间建设。

  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7.1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进行专门的人防工程及防火、防震、防水等设计。

  6.7.2 应合理确定地下通信指挥、医疗救护、专业队、人员掩蔽、后勤保障、配套工程以及连通等城市各类地下人防设施的数量、位置与等级,并达到适当的面积比例。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邻近的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连通。

  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6.8.1 地下空间出入口应布置在主要人流方向上,与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邻近建筑物地下空间连通。道路两侧的地下空间出入口方向宜与道路方向一致,出入口前应设置集散场地。

  6.8.2 地下空间的出入口设计应简洁、轻巧、通透、可识别,并与相邻建筑物相协调。地下空间出入口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无障碍设计。

  6.8.3 地下空间应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设置多种形式的采光和导光系统。地下停车场等的通风采光井,不应设置在上部行人活动相对集中的空间。

  6.8.4 地下空间的通风亭、冷却塔、采光井等地面附属设施宜结合道路绿化带、相邻建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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