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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19)

  第七章 交通设施

  7.1 城市道路

  7.1.1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结合该地块的片区路网规划,提出路网建设意见。

  用地面积超过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150米的,宜增加支路。

  7.1.2 城市道路不得穿越饮用水源一级

  护区、生态控制区等敏感区域。特殊原因确需穿越生态控制区等敏感区域的,线型和断面宽度应单独设计,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1.3 因道路工程临时放坡、工程管线建设等原因,超出道路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用地,可作为道路临时用地。

  7.1.4 横断面设计应近远期结合,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并预留管线位置。路面宽度及标高等应留有发展余地。

  7.1.5 道路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米的视线障碍物。

  7.1.6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出口展宽段;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应不小于6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次干路应不小于45米,支路应不小于30米。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渐变段长度应不小于20米,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详见附图5)。

  7.1.7 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路设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辅路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

  (2)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不同等级道路时,应在较低一级城市道路上设置出入口。

  (3)建设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因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离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6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支路上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宜小于4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4)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

  (5)相邻建设项目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6)建设项目(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场站除外)在城市道路上开设的机动车出入口,其宽度上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5米;

  2)双车道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7米;

  3)出入口宽度最大值应不大于12米;工业园区范围内项目应不大于20米;

  4)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12米。

  7.1.8 在商业文化集中区、轨道站点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应增加人行交通网络密度;同时可将商业建筑内的人行系统与城市道路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等设施相连接,设置诱导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可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7.1.9 鼓励以城市现状绿地为基础,将城区山体河流、自然景点、人文资源等公共开放空间相串联,形成绿道,并合理设置服务设施。

  7.1.10 绿道主要分为步行道、骑行道和综合慢行道(步行与骑行兼容)三种类型,其宽度最小值宜参照表7.1.10执行。

  表7.1.10 绿道宽度最小值表


类型 参考标准(米)
步行道 1.5(通勤型绿道、休闲健身型绿道)
骑行道 2.5(通勤型绿道)
1.5(休闲健身型绿道)
综合慢行道(步行与骑行兼容) 3.5(通勤型绿道)
2.5(休闲健身型绿道)


  7.1.11 人行道最小宽度应不小于2米。

  7.1.12 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高度保持一致。

  7.1.13 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道、商业街、桥梁及隧道等主体交叉及主要建筑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盲道应具有可达性、连续性和安全性。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置提示盲道。

  7.1.14 道路进、出道口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米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2米。

  7.1.15 次干路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采用物理隔离。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宽度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不宜与人行道共板设置。

  7.1.16 交叉路范围内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相应路段非机动车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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