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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3)

  (1)住宅小区应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大型社区可布置在社区内部。

  (2)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站点100米范围内宜设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并与站点同步建设。

  7.5 步行系统

  7.5.1 街区内或街区之间的步行系统应围绕公共交通设施布局。

  7.5.2 在轨道站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筑主要出入口等主要人流节点之间应建立步行衔接设施。鼓励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起点和终点与周边建筑连通。

  7.5.3 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步行区内应设置盲道,并兼顾轮椅、婴儿车的使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应做无障碍放坡处理。

  7.5.4 人流量大的步行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步行线路距临街建筑较远时,宜在主要步行区域及其与建筑主要出入口联系路径处设置绿化、风雨廊,宽度均不宜小于3米;

  (2)当步行线路紧贴临街建筑物时,宜通过建筑挑檐、骑楼、内部公共通道等设施提供遮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米、净高不宜小于3.6米;

  (3)在步行线路上,每隔100米宜设置供行人休息的设施;

  (4)步行区的地面坡度不应超过5%。

  7.6 交通综合体

  7.6.1 鼓励在交通枢纽地段、城市中心或城郊大型住宅小区及其周边,围绕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城市交通综合体。

  7.6.2 交通综合体400米范围内可布置较高强度的商贸、办公等建筑; 400米以外的区域可综合布置中高强度的居住建筑。

  7.7 交通影响评价

  7.7.1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作为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的依据:

  (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2)城市主、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3)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4)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5)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

  (6)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单体住宅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7)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八章 市政设施

  8.1 给水工程

  8.1.1 给水水厂和给水泵站

  (1)水厂布局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以大中型水厂为核心的供水系统。

  (2)水厂规模应按最高日用水量确定。规划水厂时应考虑加压设施的噪音及污泥排放处置设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水厂用地面积应包括生产废水回用用地和污泥处理用地,并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宜按表8.1.1-1的指标确定。

  表8.1.1-1 水厂用地指标表


水厂设计规模 I类 II类 III类
(万立方米/日) (30-50) (10-30) (5-10)
净水厂 常规处理 0.25-0.20 0.30-0.26 0.35-0.30
(公顷·日/万立方米) 预处理 0.03-0.02 0.04-0.03 0.05-0.04
深度处理 0.05-0.04 0.06-0.05 0.07-0.06
污泥处理 0.04-0.03 0.04-0.03 0.05-0.04
总计 0.37-0.29 0.44-0.37 0.52-0.44


  注: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10%。

  a、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④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⑤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4)水厂附属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建筑面积宜参照表8.1.1-2的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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