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4)
表8.1.1-2 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
水厂设计规模
(万立方米/日)
I类
(30-50)
II类
(10-30)
III类
(5-10)
常规处理水厂
(平方米)
2300-3500 1900-2300 1400-1900
注:
①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②建设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日的项目,参照I类规模上限确定;
③附属设施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辅助生产用房;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管理用房;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生活设施用房。
(5)水厂、泵站用地大小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水厂、加压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6)给水泵站用地面积宜参照表8.1.1-3的标准执行。
表8.1.1-3 给水泵站用地指标表
给水泵站设计规模
(万立方米/日)
泵站用地(公顷)
含水量调节池 不含水量调节池
I类(30-50) 2.00-3.00 0.55-0.80
II类(10-30) 1.40-2.00 0.35-0.55
III类(5-10) 0.80-1.40 0.25-0.35
注:
①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②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③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④大于Ⅰ类、小于Ⅲ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Ⅰ类、Ⅲ类规模的控制用地指标。
(7)二次供水泵房不得布置在居住建筑正下方。
(8)对水质、水压、供水保证率等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自行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得影响城市供水安全。
(9)对大学城等学校集中区,各用水单位可自行设置调蓄设施。
8.1.2 给水管网
(1)水源至水厂的输水管应采用管道或暗渠。
(2)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应不少于两根。备用管线的给水量应不少于正常设计水量的70%。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可采用单管输水。
(3)配水管网应留有余地,宜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乘1.2至1.4的弹性系数计算,并按消防、事故等工况进行校核。
(4)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5)市政道路上给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
8.1.3 消防给水
(1)城市消防给水与城市给水应为同一系统。
(2)消火栓应与道路给水管道同步建设。
8.2 排水工程
8.2.1 城市新建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8.2.2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1)污水处理厂应靠近河道,综合考虑出水回用、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地质条件、洪涝灾害影响以及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等因素确定。
(2)污水宜结合湿地处理。
(3)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宜按表8.2.2-1确定。
表8.2.2-1 污水处理厂用地控制指标表(单位:m2·d/m3)
建设规模 污水量(m3/d)
20万以上 10~20万 5~10万 2~5万 1~2万
用地指标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0.3~0.5 0.4~0.6 0.5~0.8 0.6~1.0 0.6~1.4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一)
0.5~0.8 0.6~0.9 0.8~1.2 1.0~1.5 1.0~2.0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二)
0.6~1.0 0.8~1.2 1.0~2.5 2.5~4.0 4.0~6.0
注:
①用地指标是按常规工艺所需的土地面积计算;
②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③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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