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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5)

  (4)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宜集中布置,建筑面积可按照表8.2.2-2的规定执行。

  表8.2.2-2 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表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

(万立方米/日)
1~5 5~10 10~20 20~50 50~100
一级污水厂(平方米) 辅助生产用房 485-680 680-950 950-1155 1155-1420 1420-1645
管理用房 385-510 510-815 815-1025 1025-1320 1320-1835
生活设施用房 285-390 390-545 545-685 685-890 890-1035
合 计 1155-1580 1580-2310 2310-2865 2865-3630 3630-4515
二级污水厂(平方米) 辅助生产用房 495-940 940-1185 1185-1510 1510-1835 1835-2200
管理用房 410-695 695-870 870-1095 1095-1765 1765-2490
生活设施用房 320-535 535-610 610-850 850-1000 1000-1295
合 计 1225-2170 2170-2665 2665-3455 3455-4600 4600-5985

  注:

  ①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的可采用内插法确定;

  ②辅助生产用房主要包括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管配件堆棚等;

  ③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办公室及传达室等;

  ④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浴室、锅炉房、自行车棚、值班宿舍等;

  ⑤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厂可根据污水回用规模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相应规模二级污水处理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的5%至15%。

  (5)因周边污水管道尚未配套建设,污水无法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地区,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 标准。

  (6)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8.2.2-3和8.2.2-4确定。

  表8.2.2-3 雨水(合流)泵站用地指标表(单位:m2·s/L)


建设规模 雨水流量(L/s)
20000以上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用地指标 0.4~0.6 0.5~0.7 0.6~0.8 0.8~1.1


  注:

  ①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②雨水(合流)泵站地块形状应保证功能布局的要求;

  ③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④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表8.2.2-4 污水泵站用地指标表(m2·s/L)
  


建设规模
污水流量(L/s)

2000以上
1000~2000
600~1000
300~600


100~300



用地指标
1.5~3.0
2.0~4.0
2.5~5.0
3.0~6.0
4.0~7.0


  注:

  ①污水泵站地块形状应保证功能布局的要求;

  ②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③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7)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8)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上部可根据需求建设公园、绿地、体育活动设施等。

  (9)污水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的绿化带。

  (10)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中水处理系统用地,中水处理规模不得小于污水处理规模的20%。

  (11)医疗卫生设施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12)住宅阳台必须设置独立的洗涤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统,禁止与雨水管道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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