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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6)

  (1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确需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8.2.3 排水管渠

  (1)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应不小于400毫米,雨水管管径(不含雨水口连接管)应不小于500毫米。

  (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宜设置立体的排水系统。

  (3)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两路独立电源设计。

  8.2.4 雨水调蓄与水体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应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2)道路红线超过70米的新建道路,两侧宜配置雨水蓄水设施;

  (3)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

   (4)1公顷以上的水面,应予以保护。

  8.3 燃气工程

  8.3.1 新建满足安装燃气条件的住宅项目和有使用燃气需求的工业、商业项目,燃气管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8.3.2 燃气场站

  (1)天然气场站

  1)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和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宜靠近气源基地或长输管线;

  2)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应设置在接近负荷中心、交通便利的独立安全地带,宜靠近高压或次高压燃气干管;

  3)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区域调压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的独立安全地带。

  (2)天然气场站的占地面积宜符合表8.3.2-1的规定。

  表8.3.2-1 天然气场站用地指标表


天然气场站类型 用地指标 单位 备注
分输站 5000~20000 平方米
门站 50000~80000 平方米
液化天然气储备库 3.0~15.0 公顷 设计储量10000~100000立方米
液化天然气调峰应急站 3.0~8.0 公顷 设计储量大于1000立方米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7000~20000 平方米 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104立方米/座·日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300~2000 平方米 采用瓶组储存
0.3~1.5 公顷 采用贮罐储存
区域调压站 300~800 平方米 中低压
1500~5000 平方米 高中压
高压管网阀室 100~200 平方米 阀室
800~2000 平方米 分输阀室


  注:

  ①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②雨水(合流)泵站地块形状应保证功能布局的要求;

  ③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④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表8.2.2-4 污水泵站用地指标表(m2·s/L)



建设规模
污水流量(L/s)

2000以上
1000~2000
600~1000
300~600


100~300



用地指标
1.5~3.0
2.0~4.0
2.5~5.0
3.0~6.0
4.0~7.0


  注:

  ①污水泵站地块形状应保证功能布局的要求;

  ②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③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7)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设置应与其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根据环评要求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

  (8)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宜采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上部可根据需求建设公园、绿地、体育活动设施等。

  (9)污水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米的绿化带。

  (10)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考虑中水处理系统用地,中水处理规模不得小于污水处理规模的20%。

  (11)医疗卫生设施的生活行政区与医疗区的污水应分流,医疗污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12)住宅阳台必须设置独立的洗涤污水立管排至室外污水管道系统,禁止与雨水管道混接。

  (1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确需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

  8.2.3 排水管渠

  (1)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应不小于400毫米,雨水管管径(不含雨水口连接管)应不小于5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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