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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8)
500/220 (1000~1500)/ (3~4) - 40000~50000


  注:变电所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

  (2)110千伏变电所的设置应根据用电负荷确定。城市密集区每1公里半径范围内应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所;其他区域每2公里半径范围内预留1座110千伏变电所。

  (3)每4座到5座110千伏变电所相应设立1座220千伏变电所。

  (4)轨道交通变电所的用地面积应取表8.4.1的低值。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沿街面长度200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配建一座公用开闭所。

  1)开闭所应在用电负荷中心区沿城市道路设置,距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50米;

  2)开闭所独立设置时,应采用两层或单层布置。单层布置的,用地面积约为375平方米;双层布置的,用地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3)合建开闭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合建开闭所不得与居住建筑合建;

  ②开闭所的层高为室内地坪以上梁高以下净高,不得小于4.5米;

  ③开闭所必须设置在地下时,若有两层地下室,宜设置在地下室负一层独立房间内。

  (6)开闭所不得设置在居住建筑的正下方。

  8.4.2 电力线路通道

  (1)110千伏以上线路宜预留高压线走廊,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以架空方式为主,但在二环路以内、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等重要地区应采用入地方式敷设。

  (2)地下路由条件不具备时,可沿道路架设一条线路;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3)高压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走廊应结合山体、绿地等用地统一布置,架空线路宜沿高压走廊集中敷设。

  2)高压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表8.4.2-1的规定。

  3)高压走廊外侧10米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廊道下不得种植高大乔木,地面不得设置休闲广场及停车场(库)。

  4)高压走廊电力线路应按照先外侧后内侧的顺序建设。

  表8.4.2-1 高压走廊控制指标


电压等级

(千伏)
单、双回

(米)
同塔四回

(米)
导线边防护距离(米)
500 70 75 20
220 45 45~60 15
110 30 30~50 10


  (4)地下电缆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500千伏电缆线路、220千伏或110千伏电缆出线合计达5回(含5回)的路段宜布置电缆隧道。

  2)在绿地、山体等用地条件允许时,110千伏以下电缆线路可采用直埋敷设;直埋电缆通道控制宽度指标宜符合表8.4.2-2的规定,控制深度为2米。

  3)沿城市道路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排管,因条件限制时宜建设电缆沟;电缆沟断面和排管数量应满足电力线路敷设需求,适当留有余量。

  4)电缆通道应采用隐蔽式,并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5)轨道交通专用电缆线路敷设应与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结合建设。

  表8.4.2-2 110千伏及以下直埋电缆通道宽度推荐指标


电压等级

(千伏)
单回

(米)
双回

(米)
四回

(米)

110 1.4 2.3 3.8


  8.5 热力工程

  8.5.1 在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

  8.5.2 热电厂应靠近热负荷中心,并有良好的供水、交通出线、排灰条件和一定的防护距离。

  8.5.3 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

  8.5.4 站房面积标准应按表8.5.4的指标确定。

  表8.5.4 站房面积标准表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使用功能 站房面积

(平方米)

5 住宅单采暖 200
5 住宅中央空调 500
10 住宅单采暖 300
10 住宅中央空调 700
20 住宅单采暖 500
20 住宅中央空调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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