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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9)


  8.5.5 站房与居住建筑水平距离应不少于20米;站房不得与居住建筑共用外墙,冷却塔距居住建筑应不少于40米。

  8.5.6 热力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相邻热区管网应联网成环;距离其他热区较远的区域,可不考虑与其他热区联网。

  (2)供热管网建设以蒸汽直埋为主;当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超出蒸汽合理供热范围,宜建设区域热力站。

  (3)道路下的供热管道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或道路两侧的绿线外。

  8.5.7 热交换站宜靠近热负荷中心,站房可独立建设,也可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但不得与居住建筑合并设置。

  8.5.8 因用地限制,热交换站可按地下式或半地下式设置,但不得设置在居住建筑正下方。

  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6.1 邮政局所

  (1)邮件处理中心宜靠近机场、火车站或大型物流园区设置,用地面积宜控制为1.4万平方米至5万平方米。在用地紧张地区,可分散设置多座小型邮件处理中心代替,小型邮件处理中心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00平方米。

  (2)邮政支局宜按照服务半径2公里至3公里或服务人口10万人至12万人的标准配置。邮政支局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临街建筑内,总建筑面积宜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

  (3)邮政所宜按服务半径500米至800米或服务人口1万人至2万人的标准配置。邮政所宜设置在人行方便的临街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宜控制在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在客流集中的机场、车站、港口等场所内,宜配置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

  8.6.2 通信局址

  (1)通信机楼宜独立占地,县城(县级市)机楼用地宜控制为4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市区机楼用地宜控制为8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

  (2)移动通信基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移动通信基站宜由多家运营商共建共享。

  2)独立式宏基站宜布置在道路沿线以及广场、绿地、公园内;附设式宏基站宜附设于办公楼、公共配套建筑、商业建筑、工厂和市政设施等非居住建筑上。室外宏基站单独占地设置时,用地面积不宜超过80平方米;附设时,设备机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至60平方米。

  3)建筑密度高、建筑间距小的特殊地区宜同时设置室外宏基站和分布系统;住宅小区宜设置小区综合覆盖类分布系统。

  (3)无线电监测站、卫星地球站和机场导航台等其他无线电设施宜单独选址。

  (4)微波站和微波通道不宜新增。

  8.6.3 通信管道

  (1)通信管道规划设计应满足多方共享使用需求。

  (2)通信管道管孔容量应按远景需求规划并留有余量。

  (3)通信管道扩建宜在原有管群同侧进行,与原有管群全部或部分连通。

  8.7 环境卫生设施

  8.7.1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1)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固定设置。

  (2)废物箱

  1)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等人流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废物箱。

  2)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①步行街、商业街、金融业街道: 不大于50米;

  ②一般道路:不大于100米。

  (3)公共厕所

  1)公共厕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设置在人流活动频繁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②设置在进出方便、便于寻找、方便粪便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抽运之处;

  ③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置公共厕所。

  2)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应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及道路类型综合考虑公共厕所的设置。

  表8.7.1-1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表


用地类别 设置密度

(座/平方公里)
建筑面积

(平方米/座)
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平方米/座) 备注
居住用地 3~5 30~60 60~100 老城区取设置密度的高限,新建区和改建区取设置密度的中、低限。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座公共厕所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1~2 30 60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11 50~120 80~170 人流密集区域取设置密度的高限,人流稀疏区域取设置密度的底限;商业金融业用地取设置密度的高限,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取设置密度的中、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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