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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30)


  注:

  ①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②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3)沿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共厕所还应符合表8.7.1-2的要求。

  表8.7.1-2 道路两侧公共厕所设置间距表


道路类型 繁华商业街道 主要商业街道 工业区道路 其他市政道路
间距(米) ≤400 400~600 800~1000 600~800


  注:如道路沿途有社会公厕对公众开放,可适当增大设置间距。

  8.7.2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1)垃圾转运站

  1)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垃圾产量集中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置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

  2)当运距大于20公里时,宜设置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3)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7.2-1的规定。

  表8.7.2-1 垃圾转运站用地指标表


转运站类型 转运站量转运量

(吨/日)
用地面积

(平方米)
与相邻建筑间距

(米)
绿化隔离带宽度

(米)

小型 ≤150 1500~3000 ≥10 ≥5
中型 150~450 3000~5000 ≥15 ≥8
大型 >450 >8000 ≥30 ≥15


  注:

  ①表内用地面积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停放用地、绿化隔离带用地、垃圾运输车回转用地和再生资源回收间用地;

  ②当垃圾转运站内设置停车场时,宜采用指标的上限;

  ③位于老城区的小型垃圾转运站,在用地条件紧张但可借用城市道路作为回车场地时,可适度减少垃圾转运站的用地面积,但应不小于300平方米。

  (2)再生资源回收站

  1)再生资源回收站不宜独立占地,宜与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具房、环卫工人休息房、污水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合建。

  2)再生资源回收站服务半径宜为0.4公里至1公里,服务人口宜为2万人至3万人,建筑面积宜为6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

  (3)生活垃圾填埋场

  1)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防护距离应不小于500米,填埋场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50米。

  2)生活垃圾填埋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填埋场封场后应进行绿化。

  (4)生活垃圾焚烧厂

  1)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防护距离应不小于300米,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20米。

  2)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8.7.2-2的规定。

  表8.7.2-2 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类型 处理能力(吨/日) 用地指标(公顷)
I 1200~2000 4.0~6.0
II 600~1200 3.0~4.0
III 150~600 2.0~3.0


  注:

  ①对于处理能力大于2000吨/日的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照30平方米/吨·日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

  ④焚烧厂用地的地块形状应满足垃圾焚烧处理工艺的布局要求。

  (5)危险废物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得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7)淤泥渣土受纳场距离住宅小区用地边界宜大于150米。

  (8)再生资源分拣场所宜与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合并设置。

  8.7.3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1)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宜与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合并设置,其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8.7.3-1的规定。

  表8.7.3-1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房设置指标表


基层管理机构设置

个/街道
设置指标(平方米/个)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 600~900 300~500


  (2)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1)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并靠近使用单位,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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