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34)
(5)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A21 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A22 半地下室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A23 飘窗
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A24 设备平台
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A25 露台
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
A26 公共充电站
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和(或)电池更换服务,并能够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机、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的场所。
A27 公交停保场
指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停放、维护保养、加油加气及充电等功能,可同时兼作公交企业的管理中心、营运指挥调度中心的场所。
A28 绿道
指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沿山体、河道、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走廊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城乡居住区等。
A29 骑楼
指楼层部分跨(非悬挑)在供城市公共使用的人行通道上的临城市道路建筑。
A30 绿色建筑
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A31 太阳能光伏发电
指利用太阳电池将太阳光能直接转化为电能。
A32 雨水利用
指因建筑屋顶、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A33 建筑物
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
A34 构筑物
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A35 共享空间
指具有一个或多个在竖直方向上连续贯通多层的封顶大空间。
A36 地下空间
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土体或岩土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域。
A37 街墙
指高度低于40米,能起到限定街道空间的单个或多个建筑物所形成的相对连续界面。
A38 旧城(区)改建
指对因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布局混乱、房屋破旧、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市政和公共设施短缺的居民集聚区而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整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A39 城市设计
指为提高和改善城市空间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社会生活、市民行为和空间形体艺术对城市进行的综合性形体规划设计
A40 “141”城市空间结构
指改造提升1个核心主城区,在主城的东、西南、西、北方向建设4个城市副中心(组团),依巢湖兴建1个生态型、现代化的滨湖新区。
A41 “1331”空间发展战略
“1”即优化提升主城区;“3”即特色发展巢湖、庐城、水湖等三个副城区;“3”即着力培育新桥临空产业基地、庐南重化工基地、巢北产业基地等三个产业增长点;“1”即创新建设环巢湖生态示范区。
附录B
计 算 规 则
B1 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指标应当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对层高不超过2.2米的建筑物,可不计建筑面积;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4.5米。
B2 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不计;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不计,但设备层兼做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2)居住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商业、办公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大型业除外)。超出部分在核算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时按其层高折算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许可证建筑面积不计其增加值。建筑门厅、中庭、内廊、采光庭、大型会议室公共部分及居住建筑局部共享空间不计增加计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K值系数折减:
总共3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