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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35)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外地平面(H)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4)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下式:

  H=(h1+h2+h3+…+hn)/n。

  其中:H为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的算术平均值;

  h1、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n为地下室折转边数。

  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

  按上式计算得出H值后,再按第(1)和(2)项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3米作为计算值。

  (5)阳台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执行。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

  (6)露台

  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无顶盖阳台或顶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均可视为露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7)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高度不应大于2.2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9)建筑结构围合范围(含外墙延长线)以内的除建筑变形缝以外的建筑空间,均属使用空间;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0)市政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可在建筑基地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如变电所、电话局等)。设置在拟建建筑物内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单独设置的,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该设施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但在计算建筑密度时,必须计入该设施占地面积。

  (11)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扣除楼梯间、电梯间、设备用房、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后,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计入总建筑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1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有部分用地被划入规划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且未得到相应补偿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不变。

  (13)屋顶层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其建筑面积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均应计入容积率。

  (14)保温隔热层

  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5)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依据国家规范及本通则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按标准提交电子图形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比对。

  (16)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17)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范、本通则的要求核算、设计有关建筑的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其报送建筑的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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