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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36)

  B3 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设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

  (2)建筑基地面积

  建筑基地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的用地,主要包括:3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和居住小区以上级公共绿地;独立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用地;独立的市政设施用地,如10千伏以上变电所、污水泵站等;城市规划划定的有关控制线范围内的用地;城市道路用地。

  B4 建筑间距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2)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6米宽、1.5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4。建筑南侧有两个居室以上的户型,允许一个房间突出主墙面(含封闭式阳台),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米。

  (3)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应分别自屋脊线与屋檐取最不利点计算。

  (4)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B5 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应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含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6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3)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

  (4)建筑退让距离:本通则所指退让距离为建筑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最外侧墙面至道路红线或相邻边界线的距离。

  B6 城市道路交口视距按表B6确定切角线。




快速路(米)
主干路(米)
次干路(米)
支路
(米)

快速路
立交
立交(25)
25
25


主干路
立交(25)
立交(20)
20
20

次干路
25
20
15
15

支路
25
20
15
10




  注:当交角≤30°时,切角线增加5米。
               
  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C1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标高、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位置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C2 《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C3 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C4 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标准,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标准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宿舍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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