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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37)

  C5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1、2)

  (1)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C6 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

  (1)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1)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和被遮挡建筑的确定:

  ①南面界线为与拟建高层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北面界线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

  ②在上述阴影范围内,确定须进行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指日照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建筑和文教卫生建筑,当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界线内的各套住宅需考虑。见附图3)。

  ③上述阴影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遮挡建筑的范围和遮挡建筑的确定:

  ①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北面界线为与被遮挡建筑平面外截的大寒日8时及16时的太阳方位角(57°)控制线,南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最大不超过100米;东面、西面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最小不小于30米;当南侧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考虑(见附图4)。

  ②出现在上述范围内的多层、低层建筑,如果其正南向未受到现状、拟建高层建筑的遮挡,且位于其东、西两侧的拟建高层建筑与其最近点距离大于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2时(不小于30米),应通过正南向获得日照,不进行日照分析。

  (2)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

  (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C7 分析要求

  (1)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主体框架。其屋顶的附属构筑物如构架、挑檐、屋顶电梯机房(截面小于8米×8米、高度在6米以内)、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等均不参与建模。

  (2)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他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4)违法建设不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5)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6)现状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无须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

  (7)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指累计日照时间,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C8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0标高、各层层高等。

  C9 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基本属性等);

  (2)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3)计算出被遮挡建筑每一个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小区)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列出日照时间表;

  (4)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

  (5)日照计算方法、各项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依据。

  C10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日照分析报告制作单位的业务管理,应委托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本市建设项目的日照分析工作。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C11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建筑,并导致少数住户日照标准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单位可采用补偿或置换的方式与受影响住户达成协议,并将其作为方案报审的附加材料;否则应当修改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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