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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8)

  3.1.2 公共服务设施宜按市级(含省市共建,下同)、县区级(含市区共建,下同)和社区级三级配置。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2.1 公共文化设施

  (1)省市共建的大型文化设施宜集中布置在滨湖新区。

  (2)各城市组团中心或副中心宜集中布局县区级文化中心。

  (3)注重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打造工业创意街区。

  (4)发掘地方传统民居文化,打造民俗特色文化小城镇。

  3.2.2 体育设施

  (1)省级体育中心宜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布置在环巢湖区域。

  (2)各城市组团中心或副中心宜集中布局县区级体育中心。

  3.2.3 教育设施

  (1)教育设施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

  (2)职业教育院校宜结合相关产业园区布局。

  3.2.4 医疗卫生设施

  (1)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之间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3.2.5 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与医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1 社区级公共设施应满足人口规模的服务需求,具体配置等级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3.3.2 现有医院、学校等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3.4.1 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3.4.2 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3.4.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

  3.4.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3.4.5 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3.4.6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表3.4.6执行。

  表3.4.6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平方米/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

规定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 派出所 2000~3000 1500~2500 10~15 - 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鼓励合建,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的 3 层及以下楼层,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一层应预留足够的执法场所面积。

2 社区管理用房 300以上 - 0.3~0.5 — 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
3 物业服务用房 50~300 - - - 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二,超过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应分开设置)。
4 社区警务室 20~50 - 1~2 -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 便民服务站 200~300 - 1~2 - 服务内容宜包含居家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儿童服务、心理辅导和家庭问题调解及咨询等。

宜与社区管理用房及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6 社区菜市场(农家超) 500~1500 — 1~2 - 主要用于农产品零售,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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