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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
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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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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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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