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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四条 财政部应当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自行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奖励和免费开放优秀省份奖励,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30日内将具体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当年运转经费补助分配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运转经费补助基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运转经费补助基数列入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下一年度年初预算,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60日内予以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核批新项目、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申报和备案文件;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

  2.陈列布展补助项目申请表

  3.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基本情况表

  4.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项目申报表


附件下载: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1-4.docx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6/P02013070159379455635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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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博物馆条例 / 国务院(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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