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结项财务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见附件六)和项目决算报告,在6个月内向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经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可以结合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价值的重点项目,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财务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规定程序再次报请验收。如再次不能通过,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报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实施。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未按规定处理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成批施工材料;
(七)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八)不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决算、财务验收报告和报表;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制定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三、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四、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表
五、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决算汇总表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结项财务验收表
附件下载: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6.rar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7/P020130701607619561092.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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