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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2)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努力推动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考评内容,同步考评、同步推进。把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中央财政性资金对国家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给予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需要,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按照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使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工作人员队伍,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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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烈士安葬办法 / 民政部(2013-4-3)
·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2-5-21)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2-1-20)
·烈士褒扬条例 / 国务院(2011-7-26)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烈士公祭办法 / 民政部(2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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