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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2月5日经原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3年5月31日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
  (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
  (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 新食品原料应当经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性审查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的申报受理、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材料时,应当注明其中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受理新食品原料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当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二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工艺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专家对出具的现场核查意见承担责任。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参加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参与该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的审查表决。
  第十四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和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审查结论,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与食品或者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根据新食品原料的不同特点,公告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来源;
  (三)生产工艺;
  (四)主要成分;
  (五)质量规格要求;
  (六)标签标识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进行重新审查: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
  对重新审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新食品原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撤销许可。
  第十八条 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
  第十九条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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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9-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公告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5-2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卫生部 农业部 商务部等(201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10-12)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2010-1-25)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2010-1-21)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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