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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新食品原料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新食品原料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取得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予以撤销许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申报的食品原料与食品或者已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征、主要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相同,所采用工艺和质量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07年12月1日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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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2009-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公告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5-2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卫生部 农业部 商务部等(201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10-12)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2010-1-25)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2010-1-21)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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