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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5)
采取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寄出相关书面文件;采取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采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相关电子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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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
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2-28)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4)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17)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6)
·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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