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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决定(2)

  二十、删去第四十八条。

  本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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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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