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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辖区内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我部将对各地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情况作为对各地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wj/201307/W020130717374513533016.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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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3)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10-30)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1-12-15)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07-11-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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