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为适应新时期对港澳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港澳文化工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直(直属单位)”合作机制建设,统筹全国文化资源,形成对港澳文化工作合力,特制订《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将同时在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上公布,申请单位可直接下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 。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初审合格后的申报材料于2013年9月30日前报送至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联系人: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汪勤
电 话:010-59881922 传真:010-59881923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7月15日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对港澳工作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统筹全国文化资源,形成对港澳文化工作合力,文化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扶持领域
第三条 鼓励全国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围绕中央对港澳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自的文化资源和人才优势,自主策划和实施思想内涵丰富、艺术质量上乘、时代特色鲜明、符合港澳社会需求的文化项目,包括:
1.演出展览。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创作和推动一批制作精良、经过市场检验的演出、展览项目,进入港澳重要艺术节、主流场馆及商业渠道。
2.人员交流。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挥人文资源优势,通过考察、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港澳文化界人士、青少年和基层民众的沟通与交流,使其全面、公正、客观地认识内地的文化建设和发展情况。
3.人才合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挥文化专业人才的优势,促进人才的双向交流,鼓励开展合作策划、共同创作、联合演出,携手打造艺术精品。
4.产业贸易。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利用港澳在管理、区位、人才、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在文化贸易、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等领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中华文化产品走出去。
第三章 项目要求
第四条 项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目标和方案。项目目标应紧紧围绕中央和文化部对港澳工作的重点,结合各地方、各部门和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2.质量和内涵。项目内容力求内涵丰富、创意新颖、艺术表现力强,要在突出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同时,积极融入新鲜元素、反映时代特点,展现内地当代文化艺术成就。
3.效益和影响。项目策划要讲求实效,增强活动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响力,扩大社会和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
4.形式和方法。项目形式上要尊重当地欣赏习惯,针对受众群体的不同特点,采用对方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交流合作。在工作方法上,积极尝试新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开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推动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5.宣传和推广。项目推广上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港澳地区主流媒体合作,力求实现平面、广播电视、移动等各类媒体的全方位覆盖,尤其重视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上的宣传作用,有效扩大活动效果。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 文化部将于每年5月30日前在文化部门户网站(www.mcprc.gov.cn)上发布第二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通知及报表。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将该通知转发给本辖区内的各级文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文化单位。
第六条 各申请单位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可登陆文化部网站,下载《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按要求认真填报后于8月30日前向各地方文化厅(局)申报。各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初审选优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统一报文化部港澳台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材料:
各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提交关于申报重点项目的请示,同时附上对所报项目及其申请单位的初审评议及下列材料:
1.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2.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
3.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双方协议书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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