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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2)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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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8-2)
·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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