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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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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3-7-2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 / 教育部(2014-9-13)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教育部(2014-9-12)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 / 教育部(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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