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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 国家税务总局(2009-10-27)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9-9-17)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08-3-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06-1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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