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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国船东协会,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我国是航运大国,航运业是国民经济、对外贸易、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受国内外经济增长放缓、运力严重过剩、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当前航运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持续低迷,这将对国民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精神,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当前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就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优化运力结构
(一)减少运力存量,优化船队结构。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引导内河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淘汰和更新改造,2013-2015年期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补贴。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按期退出航运市场。
(二)调控国内运力增量。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运力有序发展。严格控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内运输。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按照总量控制、择优选择的原则,有序投放客运、危险品运输船舶运力。继续加强长江干线干散货船运力宏观调控。
(三)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运力发展自律。支持中国船东协会加强行业协调,组织航运企业形成合力,共渡难关。对船东协会组织航运企业开展的封存现有运力等措施,港航、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支持。
二、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
(四)促进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支持航运企业与货主企业加强合作,联合经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引导货主与航运企业订立长期合作协议,促进互补共赢。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国内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由2000总吨提高到5000总吨,并相应提高内河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支持航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业务资源。支持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规模化、专业化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和自贸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政策优势和海峡两岸经济区的对台优势,推动邮轮金融、船龄、收费等方面政策创新。支持企业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依托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延伸业务范围。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相关航运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六)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现阶段,允许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经批准后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允许外籍邮轮经批准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七)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在水运行业应用,有序推进LNG动力船舶试点改造,推进内河LNG动力船舶应用示范工程。落实水运节能减排方案,制定船舶能效规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补助。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监管,提高安全应急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八)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落实取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购审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和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等行政许可。进一步研究提出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九)加强国内航运市场监管。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逐步健全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管理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及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制度,对航线信息和运价信息实施备案。加大对国内航运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管,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治理部分港口对内贸船舶的强制代理、强制收费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在主要航线采取防止恶性杀价竞争的自律措施,维护价格稳定。
加强海峡两岸航运市场监管;完善两岸集装箱运价备案制度,有效遏制“零运价”、“负运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两岸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综合查询和监管功能,加大对外籍船舶非法从事两岸海运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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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3-9-24)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 / 交通运输部(2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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