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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4)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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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 国家宗教事务局(2012-11-5)
·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6-12)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 / 教育部(2013-10-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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