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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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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国务院(2013-1-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7-1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7-12)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2-29)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部(2011-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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