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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相关法规: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2011-8-1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7)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2009-10-3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2004-4-30)
·人事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 人事部(20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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