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合发〔2013〕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进出口商会:
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按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有关部门。
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2013年7月5日
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领域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
一、为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和对外贸易规范发展,强化政府服务,有效提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称对外投资合作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三、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是对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以及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方、工程项目业主、总承包商、境外雇主、中介机构和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保存和维护。对外贸易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对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保存和维护。
四、下列行为应当列入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
(一)对外投资
1、经核准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企业的下列行为:
(1)不为境内派出人员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和工作许可;
(2)不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导致与当地民众发生冲突;
(3)不遵守当地生产、技术和卫生标准,导致安全事故;
(4)不遵守当地劳动法规导致重大劳资纠纷;
(5)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威胁当地公共安全;
(6)违反对外投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7)未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训,未针对当地安全风险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8)其他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行为。
2、境外投资合资合作方的下列行为:
(1)通过欺骗手段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
(2)采取不正当手段占有我境外企业资产或者造成境外企业损失;
(3)其他非法侵害我境外企业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
1、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2、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企业的下列行为:
(1)因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或者驻在国劳动法规等原因,引发重大劳资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2)以恶性竞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项目;
(3)诽谤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其他中资企业正常经营并造成实质性损害;
(4)因企业原因造成所承揽或者实施的境外工程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因企业原因使所承揽或者实施的境外工程项目出现严重拖期,造成纠纷并产生恶劣影响;
(6)因企业决策失误或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重大亏损,造成恶劣影响;
(7)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8)未对派出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训,未针对当地安全风险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缺乏诚信和由企业所属行业组织根据分工依据行规行约认定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对外劳务合作
1、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违规从事外派劳务。
2、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招收劳务人员,或者接受其他企业、中介机构和自然人挂靠经营;
(2)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以及向劳务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3)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境外工作准证或者以旅游、商务签证等方式派出劳务人员;
(4)未与劳务人员签署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约定;
(5)发生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法院判决须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形;
(6)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
(7)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文明守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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