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落实《旅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规定,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法》实施后,缴纳数额、存入方式等仍按《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使用范围除执行《旅行社条例》有关规定外,增加《旅游法》第三十一条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
2.新办法在保留旧办法整体结构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在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紧急救助费用的内容,新增加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两个附件。
现将修改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6日
附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docx
附件:存款协议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1存款协议书.doc
附件:担保承诺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2担保承诺书.docx
附件:取款通知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3取款通知书.doc
附件:取款申请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4取款申请书.docx
附件:垫付决定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9/5垫付决定书.docx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 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 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 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 存款
第七条 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 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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