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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9-3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 (2013-1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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