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0 号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立国
2013年7月5日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
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