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4)
28.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依法选择并适用更为经济的诉讼程序和程序性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诉讼成本低、负面作用小的诉讼程序,尽可能避免诉讼过程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杜绝滥用强制措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推动司法救助纳入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筹集渠道,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的受惠范围。
七、深化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运行机制
29.正确把握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中央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努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与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注重改革的整体设计和通盘考虑,兼顾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统筹内部改革与外部改革,加强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应尊重司法规律,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对事关重大的改革举措,必须充分论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坚持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改革,在不违反法律和司法改革总体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方法院就具体改革举措先行探索,积累改革经验,但对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部署下稳步推进。
30.逐步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解决案件纠纷的实际需要,遵循司法规律,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分工和工作重点。在注重案件审判的专门化、类型化分工的同时,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定位。
31.深化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以及主要以行政区划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使依法独立审判可能受到非法干扰的案件、法律适用有疑难的案件和新类型案件,能够由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审理,消除当事人对案件管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质疑,并为下级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提供示范,统一裁判尺度。
32.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合议制,深化合议庭改革,完善合议庭的议事方式及合议庭成员的职权与责任,切实解决合而不议、简单附议等问题。建立健全合议庭绩效考评制度,在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职能的同时,探索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提高合议庭审判绩效。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独特作用。完善审判委员会的构成,明确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责,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议事规程,落实民主集中制审议原则,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督办机制。深化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责改革,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
33.深化执行制度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权制约的执行模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有效运用各种手段制裁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的行为。加快执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并将该名单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促进处理执行异议、复议和涉执行审判工作的专业化。进一步完善执行考评机制,加大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34.深化人民法庭改革。合理调整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强化人民法庭基本职能,加强人民法庭人员配置,适度扩大人民法庭案件管辖范围。在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人口数量、区域特点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就地解决纠纷和工作重心下移的思路,统筹考虑、合理布设人民法庭。
八、坚持从严治院方针,努力建设一支过硬法院队伍
35.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化对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断加强司法良知和司法职业伦理操守教育,努力塑造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司法品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法院文化,进一步坚定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36.扎实推进公正司法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司法综合能力培养,不断强化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的教育与培训,拓展其他相关领域的知识教育。各级法院要全面提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全体法官要着力提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化解矛盾的能力。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健全法官培训机构,保障法官培训经费。严格保证预备法官的培训时间,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岗位任职资格和岗前培训制度,适度延长法官任职及晋级的脱产培训时间。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充分运用网络培训、在职培养、续职培养、联合培养、交流挂职和定期轮训、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拓宽法官成才平台。加强对青年法官的培养,不断壮大专家型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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