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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2)

第九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八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上级任免机构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及其所在中资商业银行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一)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二)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情形的;

(三)原任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第一百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任职资格审核的决定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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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9-23)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5)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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