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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8)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三十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新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城市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5%以上的股权变更申请,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5%以下的股权变更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当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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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2-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1-12)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9-23)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6-5)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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