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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的通知(2)

  第八条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直销企业要及时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直销员招募主体、招募宣传应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招募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第十条 直销企业与招募的直销员应签订推销合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尊重并保障直销员的解约权。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要严格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拟招募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在与直销员或拟招募为直销员的接触中,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者不公平的招募手段。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提供给拟招募为直销员关于直销前景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直销企业不得向拟招募为直销员作出任何虚假陈述或者不能实现的许诺。

  直销企业不得以欺骗性的方式向任何拟招募为直销员展示销售机会的优势。

  第十四条 直销员报酬应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应当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退换货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与直销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履行退换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存缴和使用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金数额根据直销企业直销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及建设要符合法规、规章的要求。服务网点发挥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功能性作用。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报备、披露。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要切实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直销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侵犯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的直销产品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要告知消费者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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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7)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务部(2006-8-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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